來源:省工信廳
陜西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陜西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關于宣傳貫徹《陜西省食鹽管理條例》的通告
食鹽是人民生活必需品,事關民生保障和人民群眾身體健康。 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食鹽市場安全穩定和食 鹽加碘、以鹽防病工作。2016年12月26日,國務院修訂施行了 《食鹽專營辦法》。2022年7月28日,陜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 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并施行了《陜西省食鹽管理 條例》。為進一步宣傳貫徹好《陜西省食鹽管理條例》各項規定要 求,維護食鹽專營政策嚴肅性,規范全省鹽業市場秩序,保障人民群眾用鹽安全,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省實行食鹽專營管理,實行食鹽定點生產制度和定點 批發制度。除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食 鹽生產業務。除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食鹽批發業務。
二、食鹽定點生產企業應當建立生產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并保存合法有效憑證。食鹽定點批發企業應當建立采購銷售記錄制度,批發食鹽應當開具增值稅發票等合法有效憑證,如實記錄并保存合法有效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三 、食鹽定點批發企業應當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或者其他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購進食鹽。
四 、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向食鹽零售單位批發的食鹽應當為小 袋包裝,加碘食鹽應當有明顯標識并標明碘的含量,未加碘食鹽應當在顯著位置標注“未加碘”字樣。工業用鹽等非食用鹽的包裝、標識應當明顯區別于食鹽,并標明“禁止食用”字樣。
五 、禁止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或者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
六、食鹽定點生產企業、批發企業貯存、運輸食鹽應當符合 食品安全的要求,做到防曬、防潮,不得與有毒、有害物品混存 混載,保證食鹽安全衛生。食鹽的倉儲場所和設施應當符合《食鹽批發企業管理質量等級劃分及技術要求》的國家標準。
七、食鹽生產經營禁止下列行為:
(一)將液體鹽(含天然鹵水)作為食鹽銷售;
(二)將工業用鹽等非食用鹽作為食鹽銷售;
(三)將鹽土、硝土或者工業廢渣、廢液制作的鹽作為食鹽銷售;
(四)將井礦鹽鹵水熬制的鹽作為食鹽銷售;
(五)生產經營摻假摻雜、混有異物的食鹽;
(六)生產經營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的食鹽。
八、食鹽零售單位應當從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購進食鹽。禁止 食鹽零售單位銷售散裝食鹽,禁止餐飲服務提供者采購、貯存、使用散裝食鹽。
九 、未取得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的經營者不得在電子商務平臺批發食鹽。
十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碘缺乏地區應當供應加碘食鹽,其碘含量標準應當符合省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的規定。
十一、在水源性高碘地(病)區、適碘地區銷售的食鹽應當 為未加碘食鹽。按照有序供應和方便公眾的原則,省鹽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布局未加碘食鹽銷售網點,并向社會公布。
十二、食鹽定點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應當承擔食鹽儲備社會責任,最低庫存不低于本企業正常情況下一個月的平均銷售量。
十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實施失信懲戒。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未按規定銷售未加碘食鹽情節嚴重的;
(二)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或者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情節嚴重的;
(三)在水源性高碘地(病)區、適碘地區供應加碘食鹽情節嚴重的;
(四)其他可以依法實施失信懲戒的行為。
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予 以取締,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食鹽和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 食鹽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一)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個人生產食鹽的;
(二)非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和個人經營食鹽批發業務的。
十五、食鹽的包裝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 定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罰;情 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由縣級以上鹽業主管部門提請省鹽業主管部門吊銷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或者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
十六、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從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非食鹽定 點批發企業或者個人購進食鹽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購進的食鹽,可以處違法購進的食鹽貨值金額三倍以下的罰款。
十七、食鹽定點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未按規定保存生產銷售 記錄或者采購銷售記錄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 正,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 停業,或者由縣級以上鹽業主管部門提請省鹽業主管部門吊銷食鹽定點生產或者批發企業證書。
十八、未按食品安全要求貯存、運輸食鹽的,由縣級以上市 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 業,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 鹽業主管部門提請省鹽業主管部門吊銷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或者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
十九、將液體鹽(含天然鹵水)作為食鹽銷售;將工業用鹽 等非食用鹽作為食鹽銷售;將鹽土、硝土或者工業廢渣、廢液制作的鹽作為食鹽銷售;將井礦鹽鹵水熬制的鹽作為食鹽銷售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鹽,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違法生產經營的食鹽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鹽業主管部門提 請省鹽業主管部門吊銷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或者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摻假摻雜、混有異物食鹽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鹽;違法生產經營的 食鹽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鹽業主管部門提請省鹽業主管部門吊銷 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或者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食鹽零售單位銷售散裝食鹽,或者餐飲服務提供者采購、貯 存、使用散裝食鹽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十、名詞解釋:
(一)食鹽,是指直接食用或者制作食品所用的鹽。
(二)食鹽批發,是指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向其他食鹽定點批 發企業、零售單位(含個體經營者),以及直接對食品加工企業(含個體工商戶)、餐飲、酒店及商業性集中用餐單位等銷售食鹽的活動。
(三)食鹽零售,是指超市、零售商店、售貨攤點等向直接食用的城鄉居民和非經營性集體食堂銷售食鹽的活動。
(四)小袋包裝食鹽,是指兩千克及以下包裝規格的食鹽。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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